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西安通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成公司)综合办公室**、**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经鄠邑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鄠邑区检察院决定,同年11月28日,被鄠邑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本案由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通成公司综合办公室**、**事科**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便利,为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与通成公司签订代理劳务派遣及劳务代理合同提供帮助。随后,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天威公司与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西高公交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及劳务代理合同提供帮助。2008年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收受天威公司**白刚给予的上述三家公司业务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68943元。所得赃款均被用于被告人何某某家庭日常开支。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调查阶段,被告人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博洋
检察官助理:王雪涛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电子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