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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地**省**县**乡**村**组**号。2013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6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何某甲在其堂弟何某丙家中吃晚饭,与其朋友何某乙喝了2杯米酒。饭后,何某甲驾驶鄂DB****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何某乙去县城办事并返回,当晚23时许,在返程途中,当何某甲驾车行驶至新宁县S***线**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向右侧停靠的牌照为湘E8****的重型自卸货车,造成何某乙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用警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何某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何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新宁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谅解书、户籍证明、(2012)武刑初字第298号武冈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何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何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湘程盛司鉴所[2020]技鉴字第385号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平面图、监控视频截图、抽血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万物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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