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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粤S****号牌小轿车搭载万某某、何某乙从**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市场路口时,与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市场路口左转弯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粤F****号牌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甲、万某某及陈某某受伤。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鉴定,何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22mg/100ml。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向陈某某赔偿医药费共计18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主动配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在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霞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地韶关市武江区**镇**工地,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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