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何**,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514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太峪镇**村**组**号**号,住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寨。2019年11月8日因介绍卖淫嫖娼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行政拘留,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12月5日被逮捕,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2020年2月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3月19日一次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何**在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寨自己经营的“****”店内,分别介绍魏**、来**与顾客王**、王**、贠**等人,在何**租赁的****城**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嫖资150元、200元、300元不等,被告人何**每次收取50元、80元、100元不等的抽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与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介绍两人卖淫三人嫖娼,提供卖淫嫖娼场所,收取嫖资,非法获得嫖资提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伟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卷宗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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