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5〕73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534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介绍李某某向于某某卖淫,介绍王某某向丛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李 娟
2015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移送诉讼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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