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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朱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20〕52号

1.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 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襄阳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局执行。

2.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号。因盗窃罪,2011年6月29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因敲诈勒索罪,2017年12月13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盗窃罪,2019年5月10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襄阳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商量后,由被告人朱某某准备一辆三轮车预谋共同盗窃。当天17时,两人共乘一辆三轮车从襄州区中医院出发寻找盗窃目标,当行至内环路与邓城大道**处,发现路口东北侧内环路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着被害人周某某的大货车,趁车上无人之机把三轮车停在货车旁边,被告人朱某某爬上货车往下搬铝块递给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接住后放于三轮车内,两人用此方法共盗取该车上铝锭32块。之后,被告人朱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三轮车将盗窃的铝锭藏于襄州区中医院车棚。10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在中医院车棚将铝块卖给他人后两人分赃。经认定,被盗铝锭价格为人民币24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襄阳市发展和**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货单、证明、采购订单、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案发现场照片;6.案发现场视频、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合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何某某、朱某某二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俊伟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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