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4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17时,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粤J0****白色宝马小车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于南海区狮山镇招大市场等待碰瓷对象,由团伙内其他人员在考场内寻找被扣满12分的车主,待何某某接到考场内踩点人员电话知道梁某甲被扣满12分后,便驾车尾随梁某甲驾驶的粤WL****牌汽车,行驶至佛山西站隧道右转向罗村大道往下柏立交路段时故意与梁某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协商期间,何某某致电梁某乙(另案处理)到场收钱。梁某乙到场后与黄某某、梁某甲一起去到4S店进行报价,最后由梁某乙支付宝收取梁某甲10000元,郭某某微信收取梁某甲5000元,共敲诈勒索15000元。事后何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等人将上述收到的15000元瓜分。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同案犯黄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郭晓鸣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