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7********,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1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几年前,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欲合伙在弥勒市**养殖大闸蟹,后未实际合伙养殖大闸蟹。2019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虚构王某某欲与其养殖大闸蟹,后王某某无故离开,致使其亏损50万元的事实,要求王某某赔偿其损失,王某某信以为真,愿意赔偿。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自己监外刑即将期满以及王某某及其家人、亲戚的人身安全对王某某进行威胁。之后被告人何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其15000元即可。2019年12月5日,王某某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何某某11988元。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何某甲以杨某某的身份,并使用假身份证号码逼迫王某某签了200000元的借款协议,并叫王某某还其50000元后即把协议撕毁,因王某某无力偿还,何某某又承诺只要王某某给其20000元后即把协议撕毁。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和几个朋友到王某某家,后王某某拿了11900元现金给何某某。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再次到王某某家,要求王某某还钱时被民警抓获。至案发时被告人何某某共计从王某某处拿走23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窦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恐吓、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散卷材料共20页;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赃证款物品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