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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敲诈勒索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2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为偿还债务找到证人陈某某借钱,陈某某表示没钱,被告人何某某便言语威胁陈某某帮其找到钱。陈某某因害怕便告诉何某某被害人符某甲微信上有钱,被告人何某某便让陈某某带领其找到符某甲。随后,何某某骑车载着符某甲、陈某某来到潭门大桥底下无人的空地处。被告人何某某开口向被害人符某甲借钱,符某甲表示自己没钱,何某某要求符某甲把手机给他,符某甲因看到何某某体型高大且有纹身而感到害怕,便将手机交给何某某。何某某打开符某甲的微信,要求符某甲输入支付密码,往符某甲微信零钱充值人民币10元。充值成功后,何某某得知符某甲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有钱,便以赠送亲属卡的方式向陈某某微信发送了亲属卡,并设定了月消费额度上限3000元人民币。发送完后,何某某就通过陈某某的微信接收亲属卡,同时打开自己微信收款二维码,利用微信扫码的方式,转走符某甲微信所绑定的符某乙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内人民币300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何某某家属于2020年6月9日赔偿被害人符某甲人民币3000元,符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符某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8月12日,侦查机关依法对何某某持有的黑色苹果牌手机1部进行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归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短信、扣押清单、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符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人像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启程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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