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田房箐社区小区一栋二楼办公区找开发商攀枝花市**有限公司办理自己从李某某处抵账的商品房相关手续时,工作人员彭某某在调取信息时,显示何某某的房屋被抵押给银行贷款,被告人何某某情绪失控,将**置业有限公司及二楼办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办公室、田房箐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的物品砸坏,被砸物品共计价值7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7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严忆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仁和区**镇**花园*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