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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2225号 

  被告人**,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住所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晚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杨某某之间因感情、财产纠纷在微信聊天时再次发生争吵,何某某气愤之下便想烧杨某某的衣服给其一个教训,于是骑着摩托车到**镇**村**组杨某某家,并用摩托车工具箱内的钉锤破窗翻入杨某某家卧室,将衣柜中的衣服拿出放在地上,点燃其中一件衣服后便离开现场。2020年9月1日8时许,村民发现并拨打119,消防大队到场后将火扑灭,杨某某家卧室内物品已被烧毁,墙体出现裂纹。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纵火案中烧毁财物在2020年9月1日的鉴定价格为9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放火的形式烧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洪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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