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因怀疑钱某某与其妻子王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为泄愤报复至丹阳市丹北镇新桥金桥新村小区,用汽车钥匙及美工刀将钱某某的奥迪Q5轿车车身、前大灯及轮胎处损坏。经鉴定,损毁部分价值人民币29500元。
被告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受损汽车维修报价单、维修发票、受损车辆照片、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蒋玉中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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