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8********,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区。2018年7月25日因用管制刀具伤害他人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三百元(未执行)。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抓获,2019年3月22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9时许,在霸州市康仙庄乡徐各庄村大街上,被告人何某某与朱某甲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王某乙到达现场后何某某使用管制刀具将王某甲扎伤,经廊坊市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折叠刀及照片;2.行政处罚决定书、管制刀具认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徐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廊坊市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建雷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三河市某某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