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110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2日被资中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工友于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区因唱歌结账一事发生口角纠纷,后于某某离开现场回到**区**栋家中。2019年11月1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于某某家中继续争执,后两人在楼下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从右侧裤口袋内拿出水果刀将于某某刺伤,随后被告人何某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的伤势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说明、线索来源等书证;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3、证人雷某某、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所附照片;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20年5月21日
附项: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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