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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男,1988****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住临洮县******小区**个体劳动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洮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28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临洮县**镇**东路**洗车店洗车时,因车辆未洗干净与店内洗车人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何某某用肩膀将洗车店老板王某推倒致使王某受伤,后经临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临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玉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街**小区**室。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承诺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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