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7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村**组塘边钓鱼,被害人胡某某出面制止欲没收其渔具。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发展至肢体冲突,拉扯过程中被害人胡某某后背着地,被告人何某某压在被害人胡某某身体上,用膝盖压迫被害人腹部导致被害人受伤。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多发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6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正光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五个月,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雨佳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731****)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