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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6********,湖南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建筑业从业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村邻里。2020年3月2日中午,何某某母亲何某甲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当日19时许,张某某想起中午被何某甲无故辱骂,进而在家门口骂何某甲,后双方互骂。后被告人何某某与何某甲到两家中间的巷口边,何某甲继续骂人,进而与张某某互相扯头发,双方倒地滚下护坡。与此同时,何某某责怪张某某丈夫何某乙骂何某甲,双方互推,后何某某打何某乙两耳光,致其倒地。随后何某某将其母亲何某甲拉回家,后何某乙的哥哥何某丙、侄儿何某丁赶到现场,何某丁与何某某在屋后的村道上互相打斗,后何某某回家拿一根木棒打何某丁,张某某见此拿刀冲向何某某,何某某则用木棒三次击打张某某,致其倒地。后被闻讯而来的村民拉开。当晚,张某某的左、右手手背肿胀,次日经CT检查发现其右手第3、4、5掌骨骨折,左手第2掌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某甲头皮擦挫伤、血肿;右前臂咬伤,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9时许到营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CT报告单等书证;2.物证:物证照片;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何某乙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邻里纠纷持木棒打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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