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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地郴州市资兴市**镇**村**组。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去本村码头倒垃圾时发现马路边属东江湖淹没区国有土地上种了五棵枇杷树,何某甲回家问了其妻欧某某,其妻说没种。而后何某甲夫妇一起去地里查看时,正好碰到罗某某,罗某某说是她种的枇杷树。欧某某与罗某某理论,何某甲就直接到地里扯枇杷树,罗某某就去阻止何某甲并拉住何某甲的手臂,何某甲遂用双手推罗某某,将罗某某推到在地,罗即发出痛喊声,欧某某前去搀扶,罗某某不让。何某甲夫妇认为罗某某是耍无赖不起来,便回家了。何某乙闻讯后将其母罗某某扶回家后送医院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郴州市忻宜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的伤情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认罪认罚悔罪书、情况说明、病历资料、住院收据及发票、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臻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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