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建德市**镇**保洁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7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镇**保洁公司垃圾车到建德市**镇**村**填埋场倾倒垃圾,因倾倒垃圾位置问题与填埋场驾驶员**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打伤。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受伤致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合并右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附伤情照片、何某某伤情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建公司鉴(损伤)字〔2019〕128号鉴定书、建公司鉴(损伤)字〔2019〕132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受损手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叶献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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