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何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2019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9时许,汉中市南郑区协税镇徐坡村一组村民张某某、熊某某家修房,邻居何某某因张某某家所修房屋遮檐过长下垂到地面后已占用其面积为由,找到张某某与其妻子熊某某理论,后双方发生争吵,何某某到张某某正在修建的二楼房顶上,用锄头去钩正在修建房屋遮檐上的混凝土时,熊某某上前阻拦,何某某胳膊一甩将熊某某摔倒,何某某继续钩房屋遮檐,熊某某再次上前阻拦时,何某某再次一甩将熊某某摔倒。2019年9月2日,经陕西省南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6日经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熊某某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手术后,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载卷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检察员:潘少华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