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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何某某,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新沂市**街道******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12月17被新沂市公安局唐店派出所罚款伍佰元。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0时许,在新沂市**街道**村**组**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被告人何某某与其前妻张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冲突并引发厮打。在打斗中,被告人何某某致张某某胸、手臂等部位受伤。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的胸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体表软组织挫伤,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3.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损伤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1016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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