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Z76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中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林奕良,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女朋友石某某在本市武某某机投**街**号“**按摩店”内等生意,石某某前夫杨某甲到店内找石某某商量二人共同的儿子杨某乙读书事宜。因看见石某某将其手机交给何某某保管,杨某甲不服气遂与何某某争抢石某某手机,在争抢手机过程中何某某与杨某甲发生打斗。何某某用钥匙将杨某甲的头部打伤,将杨某甲左手食指掰断。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左手第2掌骨远端线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食指近节指骨线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额面部长5cm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额骨外板骨折,未累及板障,未达到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当日22时许,巡逻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已获赔偿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系民事纠纷引发,致轻伤二级,已赔偿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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