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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5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4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3月2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成县**镇**村**社部分村民在该社水泥道路上跳广场舞,被告人何某某嫌音乐影响了自家的正常生活,遂拿锄头到现场欲砸音响,见被害人张某某(该社社长)也在场,便质问张某某为何不管,期间,何某某所持锄头被人夺下,双方发生争执,何某某用拳头从张某某脸部进行殴打,之后双方倒地,张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劝解时也被何某某从肚子上踏了一脚,之后双方被在场群众劝开。张某某的伤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经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影像学报告单、门诊诊断专用证明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春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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