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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钦北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21时许,某某某过生日在钦州市**娱乐城KTV三楼356包厢请朋友玩耍,邀请被告人何某某过来一起玩。22时许,何某某与朋友们来到好歌娱乐城,到三楼356包厢门口看见某某某的女朋友张**便打招呼。双方打闹的过程中何某某就踢了一脚张**。同在356包厢饮酒的翟某某看见后便认为是何某某欺负张**,便与何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打架,导致双方多人扭打起来。何某某等人搭电梯下到娱乐城一楼后将事先藏在走廊一电动车里的“牛百叶”刀带在身上,邱强、翟某某等人也从三楼搭电梯下到一楼继续追打何某某,随后何某某拿出身上的“牛百叶”刀将邱强、翟某某两人刺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邱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张**等证人的证言,邱**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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