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5********,壮族,大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在**乡政府工作,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及战友等人,从**镇**村民委**村小组黄某某家山庄吃饭出来,走到桥头准备上车回广南。何某某等人在桥头对面的停车场车边上聊天。黄某某(已作行政处罚)酒后驾驶牌号为浙ELU***小型轿车向何某某等人群冲过来,突然急刹车,导致站在该处的何某甲倒至车头引擎盖上(未受伤)。何某某等人便围着黄某某的车,何某某将黄某某从车上拉出来打黄某某(未鉴定)。王某某、黄某乙听见后赶到现场,双方发生打架,何某某打王某某的嘴巴、脸部上一拳。黄某乙被何某甲、罗某某抱摔倒地,双方亲属到现场并发生争吵,未再发生肢体冲突。当晚导致王某某嘴巴流血,黄某乙受伤,何某某右手大拇指受伤。民警到现场后,于5月18日24时零8分王某某、黄某乙坐车到医院治疗。2019年6月13日经广南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伤鉴定为轻伤二级,黄某乙的伤鉴定为轻微伤,何某某未做伤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网上在逃查询、抓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入院、出院记录;2.证人罗某某、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丁等20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政民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单位工作,联系电话:18187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45页。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5.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光盘2张、散卷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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