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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3********,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号。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殴打他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7月19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收缴刀具一把。2020年7月29日因本案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l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育贤路l23号顺意美食大排档一楼门口因故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何某某从大排档一楼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伤被害人马某某右耳、颈部,致使马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l8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现场监控录像;8. 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同时,为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挽救被告人,如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终结之前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则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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