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号,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应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6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酒后在应县镇子梁乡北马庄村一小卖部外,与被害人朱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何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朱某某右眼打伤。经鉴定,朱某某损伤暂定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委托亲属赔偿被害人朱某某损失人民币2万元,后被害人朱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赵志军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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