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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小某某,绰号无,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镇**路**号,住贵州省兴义市**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人何某某手机收到“飞猪”订票系统发来的短信,提示何某某前夫孙某某现任女友被害人王某某成功预订当日16时00分兴义飞往贵阳的航班,何某某因不满王某某和前夫孙某某交往,从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镇租房处携带一把菜刀到兴义机场,进入T2航站楼2号值机柜台前,持菜刀追砍准备乘坐飞机王某某,将王某某头部、背部、手臂、大腿等部位砍伤。后何某某被公安值勤人员及机场护卫人员制止并抓获。王某某伤情经黔西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右顶部、双上肢、左背部及左大腿被锐器砍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接受证据清单、手机短信截图、结婚、离婚登记;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孙某某、李某甲、付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安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如的供述;

鉴定意见:法医学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视听资料:监控视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不满其前夫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交往,遂持菜刀将王某某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士红

检察官助理 丁刚洪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兴义市***小区*栋**室,联系电1828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

3.附: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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