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刚,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7********,穿青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马场镇龙井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被害人**亲属**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17日报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9日决定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何某丙(系何某某生父)在织金县马场镇龙井村**组的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何某丙先扇了何某某一耳光,然后又提一张塑料凳子殴打何某某,何某某被打后,跑到自家厢房里拿得一把斧头准备和何某丙对打,被在场人员予以劝开。之后,何某某又跑到自家阳沟里捡得一块石头拿在手中,自认为何某丙要冲出来殴打自己,遂持石头殴打何某丙后脑部两下,当场便将何某丙打躺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丙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何某丙妻子张元敏对何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织金县马场镇龙井村村委会证明;2.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织)公(司)鉴(法尸)字[2020]40号鉴定意见;4.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卢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何某丙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亚强
检察官助理 冯仁亮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光碟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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