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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771********,汉族,初中文化,住珲春市**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门市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何树全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冯某某的面部及臀部2018年5月10日,经珲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冯某某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及其它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珲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春谊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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