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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2009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撤销原敲诈勒索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同案犯粟某强(已判决)因赌博、偿还债务向同案犯李某龙(已判决)借高利贷未还。2017年7月28日21时许,李某龙酒后到长沙县黄花镇**生态农庄粟某强开设的赌场向粟某强讨债。为应对讨债过程中发生冲突,李某龙要甘某(已判决)准备了管杀,要谢某(已判决)从二人合租的长沙县**街道**城小区**栋**房间内将一支单管猎枪、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带至赌场。进入赌场后,李某龙借酒滋事,粟某强和在赌场里的邵阳人“阿峰”(身份不详)等人劝阻李某龙,将其喊到赌场外的一台汽车内协商。协商完毕之后,粟某强返回赌场内准备清点分发当日赌场水钱。在赌场外,甘某与负责维护赌场秩序的梁某钢(已判决)发生争执,相互斗狠。梁某钢叫嚣“吵事的邵阳人一个也别让走”,敖某、陈某甫、杨某家、庄某、皮某青(均已判决)等人随即到赌场一间杂屋内拿出角铁、钢管,被告人何某某在地上捡了一钢管拿在手上。甘某、被害人肖小光肖某某等人从车内拿出管杀等凶器,双方发生打斗。李某龙从车上取出二支枪,持枪朝天开了四枪。粟某强听见枪响,从赌场内跑出,谎称已经报警,双方械斗人员遂停止斗殴,逃离现场。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肖某某被角铁刺中左胸部,心脏破裂而死亡。经长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肖某某符合被他人持刺器作用于左胸部、导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粟某强、敖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等。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7月,同案犯粟某强伙同韦某林、张某凡、胡某、彭某、胡某(均在逃)等人租用夏某超(已判决)的长沙县黄花镇**村**生态农庄内的房屋开设赌场达20余天。赌场设立后,赌场股东邀集人员以“扳坨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从100元起注,上不封顶,从中抽头渔利。梁某钢负责监督抽水和维持赌场秩序。粟某强纠集庄某、杨某家、陈某甫,梁某钢纠集敖练、皮某青等人共同维护赌场秩序。被告人何某某明知粟某强等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从中渔利。

2019年10月2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刘某某、汤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粟某强、敖练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还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何某某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在开设赌场犯罪中,何某某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何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双燕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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