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荆州市公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5日12时许,何平(已判刑)因追求刘某甲女友欧某某而与刘某甲发生冲突,遂邀约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已判刑)、陆某某(已判刑)及罗某某(在逃)持钢管、西瓜刀等工具前往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厨娘味道餐厅门口将刘某甲、刘某乙打伤。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刘某甲主要损伤为右上肢刀伤,腕背血管、神经肌腱断裂,拇指近节指背皮肤软组织缺损,其疤痕累计长21.5cm,右肱骨及舟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偏重)。刘某乙主要损伤是头部及背部软组织裂伤,经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何某某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陈述;4.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抓获经过;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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