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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9003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9时许,唐某某等村委会干部在儋州市**镇**村委会办公室组织开会,调解被告人何某某与李某甲两家庭之间在**村的土地纠纷,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的胞哥)也在场旁听。当日9时40分许,调解工作结束后,与会人员先后离开,当何某某与李某甲步行到**村李某甲家旁的公路边时,李某甲对何某某说,刚才村委会调解的纠纷地是属于李某甲家的,何某某反驳,两人为此争吵起来,此时跟在后面的李某乙走到两人面前,分别推开何某某与李某甲,称村委会已调解处理好纠纷地,别再争吵,何某某也用手推李某乙,接着与李某乙相互推搡、殴打,何某某用拳头击打到李某乙的右眼部位严重受伤,李某乙即跑到旁边要捡石头击打何某某,走在附近的唐某某即赶上抱住李某乙,并劝阻何某某和李某乙不要再打架,何某某即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0日9时许,何某某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白马井派出所投案。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李某乙右眼球挫伤、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右眼视神经损伤、右眼眼眶壁骨折。李某乙所受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伤残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乙受伤瘢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证人李某甲、麦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武

检察官助理:沈海成

书  记  员:王应坚

                                2020  1 月 1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审查起诉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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