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11992********,**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乡**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怀疑妻子何某花与何某兵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怀恨在心,其于2019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从家中携带火药枪和汽油到南丹县**乡**村**屯何某某家附近,预谋报复何某兵。23时30分许何某某发现何某兵独自在家门前玩手机后立即开枪向何某兵射击,钢砂击中何某兵头部和胸部,作案后,何某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何某兵的伤情达到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持枪支伤害他人,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伟清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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