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于2020年5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因怀疑被害人刘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出千”,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北门街天音科技手机店内及店外的路面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病情介绍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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