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因自己的妻子范某某离家出走一事,将邻居孙某某找到自己位于开江县**镇**村**组**号的家里,要求孙某某帮助将其已离家的范某某找回。后双方人员发生口角,何某某随即拿起家中的一个小木凳子击打孙某某头部,造成孙某某头部受伤。2020年4月8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对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评定为轻伤一级。
同时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开江县公安局讲治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和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林
检察官助理: 梅 竹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528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移交被告人作案工具(木板凳)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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