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岸**期**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我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时4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酒吧与其女朋友韩某某一起喝酒,期间韩某某与彭某某因口角问题导致发生肢体冲突,何某某拿着啤酒瓶上前就殴打彭某某,导致其头部受伤。后被告人何某某和滕某某冲突升级继而互殴,过程中何某某使用手中破碎的啤酒瓶向滕某某的右耳插去,当场造成滕某某右耳受伤流血。经鉴定,彭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何某某、韩某某赔偿被害人30000元,被害人滕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汕头市朝阳区**街道**路**巷**号,联系电话1353786****。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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