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2月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7月2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因婚姻纠纷与其前妻陈某甲产生冲突,陈某甲之弟陈某乙得知此事后到何某某位于镇雄县**组的家中找何某某理论,何某某遂与陈某乙发生打斗。后被害人陈某丙赶到,在陈某丙与何某某家人相互推搡过程中,何某某手持钢管打陈某丙头部致其摔倒在地,致陈某丙头部受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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