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害人侯某某酒后与被告人何某某在舞厅因争抢舞伴发生口角冲突及撕扯。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从舞厅返回家中,行至汉中市汉台区河**镇316国道工业园区路口时,侯某某从路旁窜出并朝何某某头部击打。被告人何某某从地上随手捡起一蛇皮口袋(内装带有铁丝的混凝土块)朝侯某某腿部挥打一下,侯某某上前抢夺蛇皮口袋,何某某又朝侯某某头部挥打一下。侯某某没抢到蛇皮口袋,摔倒在地,被告人何某某顺手捡了一个从蛇皮口袋里滚落出来的带有铁丝的混凝土块朝侯某某右小腿外侧击打六七下,致使侯某某腿部受伤。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侯某某右腓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下肢损伤(瘀痕)为轻微伤,其余损伤未达鉴定标准。被鉴定人侯某某身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争抢舞伴而与侯某某发生争执,进而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玉婷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