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8********10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镇**村**组,住**路**巷**小区**幢**单元**室,无固定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昌吉市**巷**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因家庭琐事,多次殴打被害人谢某某,致被害人脾脏破裂、八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萍
2019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两册。
3.被害人谢某某刑事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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