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3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聋、哑人,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与其丈夫李某某发生争吵,后于2019年09月11日去到位于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的被告人何某某家中居住。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09月12日13时许去到何某某住宅,李某某看到何某某与其妻子黄某在一楼大厅聊天,随后,李某某就上前用拳头殴打了何某某的脸部以及头部等处,然后何某某用拳头对李某某的左眼部、脸部、鼻梁等部位实施殴打,导致李某某受伤。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一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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