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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新余市人,家住新余市**区**苑**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从新余来到高安市高安大道星月园熊某某家中找熊某某,敲门后发现熊某某家中无人,就用事先配好的钥匙进入熊某某家中。由于与熊某某存在感情纠纷,又找不到熊某某,气愤之下的何某某在熊某某家中用打火机将里面两个房间衣柜里的衣服和床上的床单点着,之后,何某某打摩的前往高安市长途汽车站乘坐长途汽车回到新余。熊某某家中财物全部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熊某乙、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崟丰

2020年2月18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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