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里**工房**楼**门**号,1995年因抢劫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7月1日被古冶公安分局监视居住于现住址,2019年9月10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期间,孙某某(另案处理)提前与被告人何某某联系准备到何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盗窃来的铸铁履带板,何某某遂电话告知其员工王某某予以接待并收购。王某某两次收购孙某某等人盗窃的铸铁履带板共计20多块。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20多块铸铁履带板价值50290元(每块价值470元),何某某作为老板,其废品收购站收购的20多块盗窃的铸铁履带板总价值1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材料;
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前科材料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指使他人购买盗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雨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