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7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2000********,汉族,中专文化,南宁市**学校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在网络游戏中以缴纳解冻费、充值VIP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钱财,后让他人进行转移。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谢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号等账户进行接收并转移赃款。
2020年5月8日,江阴被害人施某某被犯罪嫌疑人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9000余元,其中人民币17300元转入刘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随后刘某某通过微信将该笔钱款转账至被告人何某某的微信,何某某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将人民币转移至谢某某提供回流的账户上,何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700余元。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家属已赔偿给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1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收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为获取利益,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其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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