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乌海市乌达区**手机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捕前住乌海市乌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1995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1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至2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在乌海市乌达区胜利街手机店附近、乌达区二完小门口附近、乌达区邮政局门口等地,明知是米某某(已起诉)、靳某某(已起诉)在海勃湾区盗窃所得的手机仍予以收购,其中红色VIVO Y93手机1部,价值500元;金色OPPOR9plus手机1部,价值500元;红色华为畅享7 C手机1部,价值400元;蓝色OPPOA9X手机1部,价值900元;小米8手机1部,价值800元;蓝色VIVO X27手机1部,价值1500元;蓝色小米9手机1部,价值1800元;黑色华为NOVA4e手机1部,价值900元;白色VIVO X7手机1部,价值300元;灰色金立5007手机1部,价值200元;蓝色OPPO A11X手机1部,价值800元;红色VIVO X21手机1部,价值800元;蓝色华为畅享8手机1部,价值500元;白色VIVO X20plus手机1部,价值500元;蓝色VIVO Y93手机1部,价值600元;灰色华为NOVA2plus手机1部,价值800元;绿色华为NOVA5pro手机2部,每部100元,价值2000元;共计价值13800元。(赃物部分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9部;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郭某某、闫某某等4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米某某、靳某某的供述;乌海市海勃湾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说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玲凤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案款物处理意见表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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