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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挪用资金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身份证号码:1325211980********,汉族,大学本科。2009年1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何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该二人共同注册的北京******有限公司需要各种投资费用,分多次共计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95.5万元。2019年初,何某某返还张某某1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凤芝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卷五册,补充材料一册;

3、录音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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