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5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路**号**单元**号,住新疆阿克苏地区**镇**队。2013年8月2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5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至2017年,被告人何某某担任**建设集团(住所地:太原市**街**街**#商住楼**房)北疆办事处主任,负责**建设集团在北疆的工程项目承揽与建设,代表**建设集团签订合同、保管项目资金等,在任职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115万元,挪用公司资金828.8万元。
(一)挪用资金罪
2013年6月8日、21日,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办**处主任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其账户上**建设集团用于在北疆承揽项目资金周转的2068000元和1220000元借贷给游某某使用。
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办**处主任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王某甲交给**建设集团的200万元保证金供韩某某使用。
2014年9月30日, 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办**处主任的职务便利,擅自将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交给**建设集团的300万元保证金供本人使用。案发前,退还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25万元。
(二)职务侵占罪
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办**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打入被告人何某某账户内的乌鲁木齐**建设集团的50万元保证金私自截留并据为己有。
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办**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打入被告人何某某账户内的徐某某交给**建设集团的35万元保证金私自截留并据为己有。
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办**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打入被告人何某某账户内的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公司交给**建设集团的60万元保证金私自截留并据为己有。案发前,退还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公司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财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文
检察官助理:王树祥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八册,散材料三十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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