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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挪用资金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6********,汉族,大专文化,福建**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镇**路**巷**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与福建**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销售岗位的工作人员。2018年,何某某转岗至**分公司“**”部门工作,成为一名“巴员”(该公司内部称呼,同销售经理岗位),负责该公司母婴用品在南宁市片区的销售工作。被告人何某某自转岗至“**”部门工作起,利用其负责南宁片区母婴用品销售及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假借“南宁市**母婴生活馆”、“南宁市**孕婴用品店”、“广西**有限公司”三家客户的名义,盖印三家客户虚假印章,向**分公司采购商品,而实际将商品贩卖给其他小客户的方式私售公司商品。经鉴定,截至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假借上述三家客户名义采购公司商品用于私自销售的货款641232.45元未交回**分公司。其中,被告人何某某将约25万至30万元货款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信用卡等用途,约30万至40万货款未追回。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路**号**分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集团刑事报案书、(**集团)询证函、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书、**集团送货单、何某某自书的操作说明、涉案印章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徐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林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四册、《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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