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佛山市**超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出纳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挪用资金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初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在佛山市南海区**超市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超市”)任职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分多次将**超市营业款项合计622955.26元(人民币,下同)取走用于购买美股。同年6月11日,**超市发现资金被挪用后报案,何某某同日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0日,何某某向**超市偿还了72955.26元,并与**超市达成协议以黄某某的一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偿剩下的55万元。同日,**超市出具谅解书,对何某某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叶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美仪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72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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