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系陇西县**镇人民政府镇人大副主席,住陇西县景家桥**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陇西县**镇**村互助资金协会与陈某某等18户农户签订协议,以农户自愿持股入社的形式向甘肃银行陇西县支行申请精准扶贫贷款34万元集中使用,并签订了《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用款合同》。2016年6月,时任**镇扶贫站站长、**村包片领导的被告人何某某与王某某商量将这笔资金套取后使用。后在被告人何某某安排下,在**村社长杨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崔某甲,农户杨某甲、蒲某某、蒲某甲7人名下各发放贷款5万元,共计35万元。贷款转入杨某某等人甘肃银行账户后,杨某甲名下的5万元精准扶贫贷款由其本人使用(因当时贷款操作错误,多贷出了1万元,随即将1万元归还**村互助资金协会账户,实际杨某甲使用了4万元),杨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崔某甲、蒲某某、蒲某甲名下的甘肃银行账户的30万元,王某某持卡通过取现和转账的方式,将其中2万元作为分红存入**村互助资金协会账户,其余28万元用于归还其与何某某的借款、给何某某购买车辆等。2018年12月,王某某归还14万元,2019年12月归还3.9万元;2020年6月5日何某某归还10.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精准扶贫贷款申请及审批表、甘肃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王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陇西县**镇扶贫站站长与**村包片领导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与**村驻村干部王某某共谋挪用精准扶贫贷款供二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前退还17.9万元,案发后退还10.15万元,可酌定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琦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9329****
2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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